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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通风筒、空气管注意事项

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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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1—在露天的干舷甲板上和后升高甲板上,以及位于从首垂线起船长的1/4以前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

位置2—在位于首垂线起船长1/4以后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

通风筒要求

在位置"1或“位置2,通往干舷甲板或封闭上层建筑甲板以下的处所的通风筒,应有钢质的

或其他相当材料的围板,其结构应坚固,并且与甲板牢固地连接。如果任何通风筒的围板,高度超过900mm,则必须有专门的支撑。

在“位置1的通风筒,其围板高出甲板以上4.5m,和在“位置2的通风筒,其围板高出甲板以

上2.3m,除主管机关有特殊要求外,均不需装设封闭装置。

船舶, 除本条规定的以外,通风筒的开口应具备有效的风雨密封闭设备。对长度不超过100m 船舶的封闭设备应永久地附装于通风筒上;其他船舶,如不是这样装设的,它们应方便地贮存在指定附装的通风筒附近。在“位置1的通风筒,甲板以上的围板高度,应至少为900mm在“位置2的通风筒,甲板以上的围板高度,应至少为760mm。

空气管要求

如压载水舱或其他水舱的空气管伸到干舷甲板或上层建筑甲板之上,其露出部分应结构坚固;自甲板至水可能从管内进入下面的那一点高度在干舷甲板上应至少为760mm,在上层建筑甲板上至少为450mm。如果上述高度可能妨碍船上工作时,可同意用一个较小的高度,但需经认为该关闭装置和其他周围环境是可以用这一个较小高度。对空气管管口应具有永久附装于管口的合适的关闭装置,对于液货船,常用PV阀。